保稅貨物分類
中國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主要有:倉儲保稅貨物與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1.倉儲保稅貨物
此類保稅貨物可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儲存后復運出境的保稅貨物,包括國際轉運貨物(轉口貿易)和供應國際運輸工具的貨物。二是儲存后進人國內市場的保稅貨物,包括進口寄售用于維修外國商品的零部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內維修,可以免稅,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維修,則要征稅,不包括進口耐用消費品)以及存人保稅倉庫的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此類保稅貨物主要指為加工貿易而保稅進口的料件,以及用這些保稅料件生產的半成品、成品,用于進行加工裝配的進口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輔助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008年修訂)(海關總署令第168號)對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如下:
(1)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其中,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2)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其中,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3)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4)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加工生產能力。
(5)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運出口的經營活動。即從進口原料生產到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口的多個企業連鎖結轉,俗稱的“轉廠”行為。
(6)加工貿易企業的產品內銷,是指加工貿易企業采用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不再復出口,而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完成征稅或其他要求后直接在國內銷售的這種行為,俗稱成品“出口轉內銷”。進口、國內采購原材料必須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制成品才能內銷,如何把握“實質性加工”現在沒有準確的尺度,一般海關官員掌握的尺度是增值率30%。
(7)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人。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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