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規則》的主要內容
《海牙規則》共十六條,其中第一至第十條是實質性條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條是程序性條款,主要是有關公約的批準、加入和修改等條款。實質性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
承運人最低限度義務,是承運人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對此《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航船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合格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載貨處所能適當而安全地接受、載運和保管貨物”。該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應妥善地和謹慎地裝載、操作、積載、運送、保管、照料與卸載”,即承運人應當提供適航船舶,妥善管理貨物,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2)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運送負責的期限。按照《海牙規則》第一條,'貨物運輸”的定義,貨物運輸的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至卸完船為止的期間。所謂“裝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桿裝卸貨物時,裝貨時貨物掛上船舶吊桿的吊鉤時起至卸貨時貨物脫離吊鉤時為止,即“鉤至鉤”期間。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機裝卸,則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即“舷至舷”期間。至于貨物裝船以前.即承運人在碼頭倉庫接管貨物至裝上船這一段期間,以及貨物卸船后到向收貨人交付貨物這一段時間,按《海牙規則》第七條規定,由承運人與托運人就承運人在上述兩段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訂立協議、規定、條件、保留或免責條款。
(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是指對承運人不能免責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通過規定單位最高賠償額的方式,將其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這一制度實際上是對承運人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害的賠償責任的部分免除,體現對承運人利益的維護。《海牙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不論承運人或船舶,在任何情況下,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每件或每單位超過100英鎊或與其等值的其他貨幣時,任意情況下都不負責;但托運人于裝貨前已就該項貨物的性質和價值提出聲明,并已在提單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規則中承運人單位最高賠償額的100英鎊,按照該規則第九條的規定應為100金英鎊。
(4)承運人的免責
《海牙規則》第四條第二款對承運人的免責作了十七項具體規定,分為兩類。一類是過失免責,另一類是無過失免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爭論最大的問題是《海牙規則》的過失免責條款,《海牙規則》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
定,“由于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過失所引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種過失免責條款是其他運輸方式責任制度中所沒有的。
另一類是承運人無過失免責,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可抗力或承運人無法控制的免責有八項,分別為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或意外事故;天災;戰爭行為;公敵行為;君主、當權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檢疫限制;不論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罷工、關廠、停工或勞動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騷亂。
2)貨方的行為或過失免責有四項,分別為貨物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點、質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積或重量的損失,或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害;包裝不固;標志不清或不當。
3)特殊免責條款有三項。一是火災,即使是承運人和雇用人的過失,承運人也不負責,只有因為承運人本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造成的才不能免責;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財產,這一點是對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謹慎處理,克盡職責所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陷。
承運人免責條款的第十六項規定“不是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或是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這是一項概括性條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項那樣具體,又不是對它們的襯托,而是對它們之外的其他原因規定一般條件。
所謂“沒有過失和私謀”不僅指承運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沒有過失和私謀。援引這一條款要求享有此項免責利益的人應當負舉證義務,即要求證明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既非由于自己的實際過失或私謀,也非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過失或私謀所導致。
(5)索賠與訴訟時效
索賠通知是收貨人在接收貨物時,就貨物的短少或殘損狀況向承運人提出的通知,它是索賠的程序之一。收貨人向承運人提交索賠通知,意味著收貨人有可能就貨物短損向承運人索賠。《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時,如果收貨人未將索賠通知用書面形式提交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則這種交付應視為承運人已按提單規定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如果貨物的滅失和損壞不明顯,則收貨人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3日內將索賠通知提交承運人。
《海牙規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除非從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承運人和船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免除對滅失或損壞所負的一切責任”。
關于托運人義務和責任的相關規定包括:
1)保證貨物說明正確的義務。
2)不得擅自裝運危險品的義務。
3)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運輸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或協議,凡是解除承運人按該規則規定的責任或義務,或以不同于該規則的規定減輕這種責任或義務的,一律無效。有利于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類似的條款,應視為屬于免除承運人責任的條款。
(6)適用范圍
《海牙規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公約的規定.不適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單是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則它們應符合公約的規定”。同時該規則第十條規定,“本公約的各項規定,應適用于在任何締約國內所簽發的一切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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