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成本法的跨組織含義
對于傳統意義的目標成本法,只是一種企業內部的成本管理活動。而當企業引入供應鏈管理的思想時,目標成本法的實施就需要購貨商與供應商之間更為密切的合作,從而實現成本信息的分享以及控制供應鏈總成本的目的。
目標成本法的跨組織含義包括了四個方面。第一,購貨方必須設定供應商可以完成的部件層次的目標成本。如果供應商認為部件層次的目標成本無法完成,那么會降低他們努力的積極性。第二,購貨方必須選擇適當的方法對供應商應用目標成本
法。這個問題的核心在于他們在設置成本降低目標和完成目標成本時是否給予供應商足夠的自由空間。第三,購貨方可以設置激勵系統來激發供應商的創新能力和提高成本降低率。最后,如果涉及到內部供應商,部件層次的目標成本的應用方式就應該改變,以適應供應商作為子公司的特殊地位。
供應鏈的目標成本體系將建立一種價格傳遞機制(將銷售價格傳遞給外部供應商),將市場的競爭壓力傳遞給它的供應商,從而決定了供應商的銷售價格,也為供應商的成本管理重點指明了方向,當供應商使用這些信息時,自然就與購貨商的成本管理活動結合起來了。正是因為這種攜手合作對于目標成本法效果的重要性,導致了目標成本法真正成為一種跨組織成本管理的技術。
市場驅動成本目標成本法的價格傳遞機制是針對于具體產品和零部件層次而言的,因此產品包含的每一組件的供應路徑都暗含著一條潛在的目標成本鏈條。當購貨商的目標成本體系的輸出項成為供應商目標成本體系的輸入項時,企業間的目標成本管理就被連接在一起,同時目標成本法的約束性就被擴展到整個供應鏈上。購貨方在部件層次的目標成本法中確定目標銷售價格,供應商根據這個銷售價格,運用市場驅動型成本核算來確定該部件的準許成本,這些準許成本為設定供應商產品層次的目標成本,以及進一步設定部件層次的目標成本提供了依據。同樣的道理,這個部件層次的目標成本又確定了供應鏈中下一個供應商的銷售價格。當目標成本系統聯結成目標成本鏈時發揮的效率的最大。通過約束機制,由購貨商的目標成本體系確定的部件預期銷售價格將激發供應商的潛力降低成本以實現滿意的利潤水平。
供應鏈目標成本法系統的主要優點在于它可以將位于鏈首的企業所面臨的市場壓力貫穿于整條供應鏈。這個壓力來源于購貨方對部件性能和質量規格的要求以及設定的部件層次的預期銷售價格。就是這個傳遞的壓力激勵了整個供應鏈上的企業變得更加有效率,才使得供應鏈目標成本系統如此有價值,尤其是它將企業期望提高效率的程度與市場的要求相匹配起來。供應鏈目標成本系統要求鏈上每個企業降低一定比例的成本來維持一定水平的利潤。
但是,只有當涉及到的主體認為設定的成本降低目標是可完成的,供應鏈目標成本法的約束性才會有效果,否則目標成本鏈就會被“切斷”。如果成本目標設定的太嚴格,會導致目標成本經常無法完成,形成習慣,就沒有了失敗引起的挫敗感。這樣,完成目標成本的壓力下降,目標成本法就失去了該有的約束性。但是,如果目標成本設定的太寬松總是可以輕松完成的,
也就失去了很多降低成本的機會。總而言之,可完成并不是指可以輕松完成,而是產品設計者在很大的成本降低壓力之下經過努力才可以完成。但是,設置的壓力必須是可行的,并且使產品的設計者堅信通過一番努力他們是可以達到目標的。
因此,企業僅僅依靠用目標銷售價格減去目標利潤水平確定部件層次的目標成本,還不能有效保證它是可以實現的。為了保證它的可實現性,企業還應該考慮供應商和自身的產品設計、生產能力等多方面的信息以確定目標成本。這就需要通過成本信息的共享、產品設計人員的交流等方式獲取供應商成本降低能力的當前信息,或者是運用所擁有的供應商歷年來目標成本完成情況的數據進行歷史成本降低的趨勢分析,并將這些信息應用于供應鏈目標成本法的流程之中。
在供應鏈目標成本法下,根據購貨商和供應商之間相互信任的程度,可以有不同的合作方式,即目標成本是由購貨方指定還是由雙方談判得出的。例如,當相互十分信任時,購貨商可以通過與供應商協商來確定目標成本,賦予供應商較高的自主權,并且只對其設定捆綁式的目標成本。但是,目標成本法只是將部件水平的目標成本和競爭壓力傳遞給供應商,而沒有給他們足夠的空間實現成本降低策略。如上文所述,當供應商認為由購貨商目標成本體系設定的部件水平目標成本是不可能實現的時候,這種價格傳遞機制就失效了。我們將在下一章介紹三種輔助的成本管理技術,以解決成本超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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