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貨物報檢地點限制
進境貨物報檢地點限制
1.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審批、許可證等有關政府批文中規定了檢驗檢疫地點的,在規定的地點報檢。
2.大宗、散裝進口貨物的鑒重及合同規定裝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品質、重量檢驗證書作為計算價格、結算貨款的貨物,應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進口糧食、原糖、化肥、硫磺和礦砂等散裝貨物,按照國際貿易慣例,應在卸貨口岸報檢,并需在目的地口岸承載貨物的船艙內或在卸貨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抽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
4.進口化工原料和化工產品,分撥調運后,不易按原發貨批號抽取代表性樣品的,應在卸貨口岸報檢。
5.在國內轉運過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揮發、散失或易腐易變的貨物,應在卸貨口岸報檢。
6.在卸貨時,發現貨物殘損或短少時,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7.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器產品以及在卸貨口岸開箱檢驗難以恢復包裝的貨物,可以向收、用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8.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9.進境后需辦理轉關手續的檢疫物,除活動物和來自活動物疫情流行國家或地區的檢疫物需由進境口岸檢疫外,其他均應到指定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實施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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