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一般牽涉到的當事人有:開證人、受益人、開證行、通知行、付款行、償付行、議付行、保兌行等。但并非每張信用證都會涉及到這些當事人,有的信用證無保兌行或償付行,
1.開證人(Applicant):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是進口商。開證人向開證行申請開證時,要交付一定押金,并在信用證付款到期時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2.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必須嚴格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條款,并提供正確的各項裝船單據,按時向付款行或議付行或承兌行提示,要求付款、議付或承兌。
3.開證行(OpeningBank〉: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接受開證人的開證申請后,便承擔了開證責任和應有的風險。在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應承擔付款的責任。
4.通知行(NotifyingBank):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或將信用證的內容通知受益人的銀行。通知行無須承擔責任,但應合理、謹慎地核對信用證上的印鑒或電子信用證的密押,以證明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如果通知行同意加保兌或接受議付,通知行就兼任保兌行或議付行。
5_付款行(PayingBank):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付款銀行。付款行一般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所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付款行如果不是開證行本身,其主要責任是在信用證到期時,憑持票冬的正確單據付款,并按信用従的要求向開證行寄出單據和索回所墊之款及有關費用。
6.償付行(R咖ibursingBank):是信用證中所指定的代開證行償付議付票款的銀行。償付行通常是開證行或是開證行的分行、支行。付款行與償付行的區別是:前者是信用證上所指定的受票銀行,此付款行在付匯之前必須審單;后者是代開證行對議付行或付款行進行賬務清算的銀>于,因此,償付行在進行償付前不進行審單。另外,在一筆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并非都有償付行,但任何一筆信用證業務都必須有付款行。
7.議付行(NegotiatingBank):指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跟單匯票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是非指定的。議付行對受益人的單據進行議付屬于墊款性質。議付行不論開證行因何種原因不付款,都可以向受益人追索,除非信用證上規定在匯票上注明“不受追索(WithoutRecourse)”的文句。
8.保兌行(ConfirmingBank):指對另一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加以保證兌付的銀行。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信用證經保兌后,就有兩家銀行對受益人負責。在這種情況下,保兌行就與開證行同樣對受益人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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