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Overland,TransportationCargoInsuranceClause)
1.基本險
(1)陸運險(OverlandTransportationRisks)。對被保貨物在陸路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于陸上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或出軌;如有駁運過程,包括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負責賠償。
(2)陸運一切險(OverlandTransportationAllRisks)。除包括上述陸運險的責任外,對在運輸中由于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竊、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銹、受潮、受熱、發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負賠償責任。
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種基本險別時,還可加保附加險。
2.除外責任。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規定相同。
3.責任起訖。陸上運輸保險責任,也是“倉至倉'如未進倉,以到達最后卸載車站滿60天為止。如加保了戰爭險,其責任起訖自貨物裝上火車時開始,至目的地卸離火車時為止。如不卸離火車,以火車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滿48小時為止。如在中途轉車,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以火車到達中途站的當日午夜起滿10天為止。如貨物在10天內重新裝車續運,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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