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劃分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類型?
(1)分段責任制多式聯運經營人在組織分段運輸中,通過與多個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塊議為貨主代辦各種運輸服務,但在運輸全過程中則由各運輸部門按照各自的規定對自己運輸區段內發生的貨運事故負責,實際上是在分段接送、各自負責的基礎上完成的。就貨主而言,各個運輸環節中的術接工作由經營人負責組織完成,獲得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當運輸過程屮發生貨運事故時,只能通過聯運經營人來敦促有關運輸部門進行賠償,而不能采用統一的方法進行解決,因此這是不太成熟的多式聯運責任制類型。在當前多式聯運中,由于法規不健全,也沒有相應的管制,有近90%實行分段運輸責任制。
(2)全程負責制全程負責制是由經營人對所承運的貨物在運輸全過程中向貨主承擔全部的責任,它又可分為混合責任制和統一責任制。在混合責任制的制度下,經營人向貨主承擔的全部責任局限在各個運輸部門規定的責任范圍內s由經營人對全過程運輸負責,對貨物的滅失、損壞、延遲交付,根據各運輸方式所適用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3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無法判定的貨損(通常稱為隱蔽貨損),在本制度下推定為海運段發生,多式聯運經營人按照海上運輸法律來承擔責任3統一責任制制度下的經營人在整個運輸中都使用相同的責任制對貨主負責,只要發生貨損事故,無論是明顯的還是隱蔽的、發生在海上還是在內陸段,都按照同一責任制度由經營人統一進行賠償。這樣便消除了承運人相互推卸責任帶來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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