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式多式聯運與銜接式多式聯運的區別是什么?
因而,它們具有自己獨特的特征與優勢。以下根據《鐵路水路貨物聯運規則》、《海商法》、《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規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實鉍中的習慣做法,對協作式多式聯運與銜接式多式聯運的特征做簡要分析比較。
(1)關于應用范圍目前,協作式多式聯運僅在國內聯運中采用,丼中法定多式聯運僅適于鐵路與水路之間的聯運;而銜接式多式聯運不僅在?際貨物運輸中廣泛釆用,而且在國內貨物運輸中采用的比例也在迅速擴大。
(2)關于聯運機構/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性質在協作式多式聯運下,各聯運換裝港/站大都設置聯運機構,以便于協調換裝作業及銜接工作,但聯運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而銜接式多式聯運下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持相應的許可證書,能夠獨立承擔責任,這是銜接式多式聯運開展的必備條件。目前,妨碑這種聯運形式發展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目前運輸市場上存在大fl無法獨立承擔責任的非法多式聯運經營人。
(3)關于計劃運輸在法定多式聯運下,國家運輸主管機關批準下達的聯運計劃是發貨人辦理托運的前提條件和參與承運的承運人辦理貨物銜接的依據。對于中央部屬物資的聯運計劃,應由發貨人的主管部門分別向交通部、鐵道部提送月度聯運貨物托運計劃表,其他物資由發貨人向起運港或起運站提送,該聯運計劃批準后轉發發貨人和有關運輸企業、港站,以便發貨人憑此辦理貨物托運、填寫水陸貨物聯運運單,以及有關運輸企業、港站組織貨物運輸。協議多式聯運和銜接式多式聯運無需事先提報聯運計劃,不實行計劃運輸,可直接辦理托運,填寫運單或提單。
(4)關于全程運輸所涉及的商務作業和銜接工作在協作式多式聯運下,由實際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所涉及的商務作業和銜接工作。而在銜接式多式聯運下,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包括受理托運、收貨、簽發運輸單據、收取運費、運輸銜接、交付、受理貨方的索賠等所有商務作業和銜接工作,實際承運人不與貨方宜接發生關系。
(5)哭于運費標準、全程單一(統一)費率及運費核收辦法
1)法定多式聯運中,運費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在協議多式聯運和銜接式多式聯運中,運費標準由雙方協商(在分段計價時,如果某一區段實行國家定價,則該區段不能采取協議價)。
2)在國內多式聯運中,一般無法做到全程單一(統一)費率,大多采取按運輸方式分段tf;費,運費核收大多采取全程一次收費為主,分段收費為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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