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索賠工作中,祓保險人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1)對受損貨物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施救和整理。
被保險貨物受損后,作為貨方的被保險人,除了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請求對受損貨物進行聯合檢驗之外,還應會同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對受損的貨物采取必要的施救和整理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不能因為貨物已經保了險而袖手不管。否則繼續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的責任。
(2)由于被保險人對于貨物的性能,用途比保險公司更為熟悉,能更好地利用物資,因此,對于受損貨物的轉售、修理、改變用途等被保險人也負有處理的義務。在我國,無論是進口貨物或國內運輸的貨物受損后,原則上都由貨方自行處理。
(3)如果涉及第三者責任,賠款一般先由保險人賠付,但被保險人應首先向責任方提出索賠,以保留追償權利。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取貨物時,如果發現被保險貨物有嚴重的殘損情況,除須通知保險公司,向其報損外,還應立即向承運入,受托入以及海關、港務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尤其是這些貨損貨差涉及承運人、碼頭、裝卸公司等方面的責任,還應立即以書面向他們提出索賠,保留追償權利,有時還要申請延長索賠時效。因為按照運輸合同及有關運輸部門的規定,若收貨人不在當時提出異議索賠,即視為所交貨物完好,事后不得再行提賠。保險公司為了維護本身的利益,對于喪失追償權利部分的損失,是可以拒絕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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