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原則是怎樣形成的?
更新時間:2025-6-6 6:05:01 點擊:44次
如果這項損失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就有權根據民法中有關侵權的規定,要求肇事者對損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礎上,是根據民事法律產生的權利。被保險人的這兩項權利均符合法律要求,兩項賠償請求權均受到法律的保護。就被保險人而言,他的兩項僨權同時成立,保險人不能以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責任所致為由拒絕履行保險合同責任,即拒絕賠付被保險人的損失》同理,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損標的已有保險為由解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法律權益同時依法并存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因依法享有雙重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獲得雙重的補償。這種雙重補償無疑會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而出現因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的情況。這種獲利不符合保險的補償原則。為解決這個矛盾,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以后,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追償,這樣可以使被保險人既能及時取得保險賠償,又可避免產生雙重補償,同時,第三方也不能逃脫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代位追償權是保險法項下特有的法律關系,它一般只適用于補償性的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非補償性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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